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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能源汽车置换政策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只置换新车,不单纯收回:这类经销商首要针对现在有车,想换新车的顾客,经过旧车置换新车这一行动,削减顾客处理旧车的时间精力等方面的花费,能够在经销商处一站式完结旧车出售新车买入两个行为,最大优势便是节省了时间,可是并不供给单纯的旧车收回服务。置换新车,单纯收回均可:这类经销商在供给置换新车事务的一起,也展开单纯的旧车收回事务,这样能够供给给有出售旧车的朋友一个新的交易平台。
    法律依据: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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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