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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什么人自行承担
释义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因参与非法集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现在非法集资的基本上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个别的地方是通过熟人连熟人进行非法集资,这些单位和个人就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民营企业融资
    非法集资和民营企业融资区别在于,民营企业融资本质上是为了解决企业金融困难,其本身不是金融企业,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向特定人、企业进行融资。而非法集资,是没有实质性企业生产经营内容,向社会非特定对象进行融资,所针对的就是资本、货币。
    二、对组织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1、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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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