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道路救援服务范围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接电服务:车辆因电力不足无法启动时,救援中心帮助接电启动。二、紧急加水: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如水箱缺水,救援中心可负责免费加水。三、更换轮胎: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如因爆胎而无法行驶,救援中心可帮助更换车胎,但完好的备用车胎需由申请人提供。四、现场抢险: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发生故障,如属于不需专门检修条件、工具,仅需简单更换配件的故障,救援中心负责现场抢险,但更换配件所产生的购置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五、拖车牵引: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的,救援中心帮助将车辆拖救至申请人指定维修地点。拖车起点不能为车辆维修单位,拖车终点只能为维修企业,免费拖车不超过100KM,超出100KM后所产生的救援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六、吊装救援: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的,救援中心帮助将车辆吊装至专业运输工具,运至申请人指定维修地点,拖车起点不能为车辆维修单位,拖车终点只能为维修企业,免费拖车不超过100KM,超出100KM后所产生的救援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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