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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
释义
    (1)化学性因素。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有机粉尘等。作业人员长期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条件下作业,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就有可能发生尘肺病。粉尘中的主要危害化学因素为游离二氧化硅、硅酸盐等。
    生产性毒物,如生产性化学毒物可引起急、慢性职业中毒。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生产性毒物类型很多,取决于实际生产条件。
    (2)物理性因素。
    不良的气象条件:生产场所的气温、气湿、气流及热辐射构成了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在强烈热辐射、高气温、气湿等不良气象条件下作业,可能引起中暑。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不仅会引起冻伤,还会增加感冒等的发病率。
    一、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有哪些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2)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我国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标准
    1、年龄标准。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禁止劳动范围标准。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总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3、定期健康检查标准。
    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或者年满18周岁,距离上次体检已超过半年。健康检查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进行。
    4、特殊保护登记标准。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未成年工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须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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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