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动神经元病被认定为未如实告知,重疾险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证明人的证言?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证明投保人告知不实是出于无心或者非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因此,重疾险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证明人的证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法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效力时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应当举证。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对被保险人所知道的情况应当在核保时或者签订保险合同后三十日内提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应当依法强制传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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