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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经济适用房能否进行买卖交易?
释义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需满足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条件,并根据政府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已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补交综合地价款。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单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或政府收购。
    法律分析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但要居住满五年以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是住房时间满5年,补交了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就可以上市交易。
    二、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
    1、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权证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簿;
    (4)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5)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书;
    (6)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证明。
    2、保障对该房屋的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房屋权利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核价等手续。
    3、房屋权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权转移登记手续。
    上市交易税费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税以及交易登记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的,不受5年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三、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情况有哪些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结语
    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办理一系列手续。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需补交综合地价款。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收购。出售时需办理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同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继承、遗赠、离婚等法定原因的房屋转移不受五年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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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