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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行政处罚是否值得?
释义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告知和决定书。白单是报关员核对后打出的临时报关单,不等同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只有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时,行政处罚决定才能成立。
    法律分析
    海关行政处罚不是白单,白单就是报关员核对好以后,需要打出一张给海关官员或者商检局官员或者给客户看的一张临时的报关单。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先有告知单后有决定书,这是法定程序,就算情况紧急事后也需要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拓展延伸
    评估海关行政处罚的效果和成本
    评估海关行政处罚的效果和成本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维护国家的海关秩序和经济利益。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然而,海关行政处罚也存在一定的成本,包括人力物力、时间成本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和诉讼成本。因此,评估海关行政处罚的效果和成本,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权衡利弊,优化处罚政策,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通过科学的评估,可以提高海关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目标的达成。
    结语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项旨在维护国家海关秩序和经济利益的法律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然而,评估海关行政处罚的效果和成本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科学评估,权衡利弊,优化处罚政策,才能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执行效果,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目标的达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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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