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非京籍九类人可报考普通高中: (1)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属“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的考生; (2)由区台办认定的属“台胞子女”的考生; (3)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4)由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认定的属“随军子女”的考生; (5)有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子女的考生; (6)父(或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7)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定的属“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由首钢矿业公司认定的属“职工子女”中河北省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定的属“化六建北京分公司子女”中的非本市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及其他规定可以报考的学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