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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部分办案人员对《同录规定》认识不高,被动接受,执行标准宽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为同录工作可有可无,且过于繁琐,在案多人少、办案期限没有增加的现状下,加重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已有双重保障。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求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并签名;审判阶段法官在庭审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当庭核实。在此基础上,《同录规定》无疑成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第三重制度保障,但不少人对其能否发挥实效还持有怀疑心态。二是准备不充分,具体操作不标准。部分办案人员存在用语不文明、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等情况时三言两语,释法说理时照本宣科,听取意见时敷衍了事,导致同录工作流于形式。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多次听取意见的,至少要对量刑建议形成、确认以及最后的具结书签署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依法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应当对能够反映量刑建议形成的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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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