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办学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非法办学如何处理 1、非法办学处理的办法: (1)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学申请手续有哪些 1、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2、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3、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4、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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