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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聊城市新农合报销比例
释义
    报销比例:报销范围内60%。
    (一)起付标准:
    1、一个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公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降为1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90%)、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例如:县医院属于二级医院,住院费用超过500元才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支付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公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90%);
    2、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
    3、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60%。(例如:县医院属于二级医院,统筹内住院报销比例为70%。)
    (二)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
    1、慢性病申办材料:一张一寸照片和能够反映患者目前真实病情的住院病历或相关检查材料。
    2、慢性病评审: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心脏动脉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搭桥手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脏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后、重性精神疾病、苯丙酮尿症、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和孤独症可以即时审批,其余疾病按月评审。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帕金森综合症;
    (5)心肌病(原发性);
    (6)风湿性心脏病;
    (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8)慢性重型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11)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2)糖尿病;
    (13)高血压病;
    (14)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烟雾病);
    (15)重症肌无力;(16)冠心病及动脉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17)精神疾病;
    (18)血友病;
    (19)结核病(活动期)(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
    (20)黄斑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21)多发性硬化;
    (22)苯丙酮尿症;
    (23)0-17周岁青少年儿童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和孤独症。
    2、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65%,对部分特殊病种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血友病纳入统筹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5%,常规血液透析纳入统筹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0%,腹膜透析、血液滤过费纳入统筹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普通门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度1万元(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不足一年的,按享受待遇的月数计算相应的支付限额)。
    (四)居民“两病待遇”
    未通过门诊慢性病评审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可到所属镇(街)卫生院或定点医院进行“两病”备案,备案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报销比例:报销范围内60%;
    (2)报销限额:不设起付线。一个医疗年度内,高血压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人,合并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以及使用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支付限额为600元/人。
    (五)大病保险政策
    一般居民补偿标准:
    (1)起付标准为1.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2)1.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与60%补偿;
    (3)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
    (4)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
    (5)3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
    (6)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农村贫困人口补偿标准:
    (1)起付标准为5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
    (2)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
    (3)30万元以上(含)的部分给予85%的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负担。
    对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实行单独的补偿办法: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六)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政策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和即时帮扶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医疗再救助: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多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七)意外伤害待遇
    1、意外伤害门诊: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意外伤害住院: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予支付。
    3、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予支付。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正常疾病住院支付政策执行。
    (八)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及在校生可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及在校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按支付比例5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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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