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 合同成立 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 意外事故 引起。 (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