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户籍证明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开户籍的证明需要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若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开具户籍证明可以以由户口本内的户主办理: 1、户籍证明可以凭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本原件开具; 2、开具该项时,应由当事人本人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含本人户籍信息在内的最新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户口本首页盖章的)派出所户籍科开具,不能异地开具; 3、在当事人是委托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办理该项时,受托人还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原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是委托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办理该项时,受托人还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原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