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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建处罚标准
释义
    违建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农用地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4、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建的认定标准:
    1、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建设的;
    2、是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是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
    4、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林业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
    5、是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
    6、是无法提供职能部门或住建局出具的其它准许动工建设书面材料的;
    7、是违反法律、法规其它有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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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