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昌平区集体土地非宅腾退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昌平区集体土地非宅腾退政策是:1、在当市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5、房屋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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