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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抛物伤人如何处理?
释义
    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伤人也可以报警处理。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
    高空抛物没有伤人也能报警的,高空抛物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不承担债权的责任,但这种行为也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报警处理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结语
    高空抛物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应该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责任。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同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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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8: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