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只要不领取结婚证,就不是合法夫妻。相关规章: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规章,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章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章处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章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章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