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私人成立基金会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需要的文件如下: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个人是可以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个人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