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个体户纳税标准 |
释义 | 2万元以下免税,指的是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对于个体户来讲,适用起征点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广西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二、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可跨年度,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按实际生产、经营期确定,可为季(月)、半年。 三、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幅度的申报定期定额户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且需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申报缴纳税款。 四、分月(季)汇总申报 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90日内。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内所有月(季)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分月(季)汇总申报。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内所有月(季)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将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季)汇总申报。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额超过定额又低于定额20%(含20%)且需要缴纳税款的,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分月(季)汇总申报额超过定额20%且需要缴纳税款的,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五、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税务机关依职权重新核定定额 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且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简化税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采用自助办税终端机或网上税务局自行缴纳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八、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或区域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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