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工资 |
释义 | 首先,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则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其次,用人单位在几种特定情形下拖欠工资的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同时,结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必须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未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或者延长期限超过了30日,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再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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