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和整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不完善。一是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知晓度不高、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二是作为基层法律服务阵地,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服务能力相对欠缺。 二、公共法律服务服务供给有效不足。一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和供给内容与老百姓的实际需求意愿有一定的偏差“问需于民”还有待加强;二是适应特殊人群日益增长的法律问题服务需求成为亟待解咨的问题。 三、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和绩效评估不健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部分是在册律师和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领取少量补贴,多数靠公益情怀和社会责任。如何整合利用好这些资源,实现长效运转,是未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还有,尚未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服务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 四、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一是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功能缺乏系统的了解,知晓率认知度较低;二是法治宣传创新程度不足 ,基本处于传统普法的状况,普法针对性、实用性、新颖性不足,效果不大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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