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领导干部法律法规淡薄(领导干部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 |
释义 | 1.领导干部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 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 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2.对法治意识不强,不守规矩的领导干部,怎样完善退出机制 一、抓好培训教育,使干部懂法。 进一步加大对干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针对部分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淡薄,要在干部教育培训过程中,突出法治教育,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知法、懂法、用法意识。 不断健全完善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各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必修课。十八届四中全会一方面强调了树立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对干部培训提出了新的要求。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为此,领导干部要先行,加大干部培训中的法律内容比重,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同时,要积极组织各级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通过集中加强学习、多形式广泛宣传等方式,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在党员、干部内心深度融入和高度统一。 3.存在法律的问题 你好,2013年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法制观念不够强。 部分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还非常淡薄,思想观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还习惯于命令式行政和凭经验办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具体表现为:在法制观念上,干部依法治民、治事观念逐步增强,但依法治权、治官的意识比较淡化;在执法上,部门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但保护公民的意识较弱;在服务基层上,服务意识还不强,服务水平还不高。 个别领导干部不能彻底地摒弃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存在“重公权、轻私权”和“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观念,不能完全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二)法制宣传不到位。 宣传工作滞后,广度和深度不够,社会因不了解而不理解法制工作。 法制宣传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只注重理论宣传,不注重指导实践;只注重定期宣传,不注重日常宣传。 在宣传中不能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有机结合,不能将说法与说理有机结合,不能将短效宣传与长效宣传有机结合,领导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公民对法制工作的认识存在盲目性。 在日常工作中,个别领导还存在认为“与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相比,法制工作是虚的,不实;或者说是软的,不硬;或者说是缓的,不急”的观念,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法制机构不适应。政府法制机构与当前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还严重不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上强下弱,呈倒三角态势,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人少质弱”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人员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 在国家、省市大力拓展法制工作空间的背景下,基层法制机构不完善,人员少任务重,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发展空间小的情况还普遍存在,与国家对法制工作的要求极不匹配。大多数基层法制机构都含在政府办公室里,没有作为独立一级机构开展工作,格次较低,开展工作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有的政府法制机构依然只是挂了牌子,而没有落实人员编制;乡镇法制建设上还是空白,既无专门机构,也无专门人员负责法制工作。 (四)法制工作队伍薄弱。大多数基层法制机构只有两到三人,甚至还有的是一个人或兼职人员在维持工作,存在违法工作的现象。 在基层法制工作者中,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工作人员缺少,大多是从其他行政工作岗位转岗而来,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层面不能适应基层法制工作日益复杂的工作要求。 个别地方不关心法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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