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经营异常包括哪些 |
释义 | 企业经营异常包括以下这些: 1、年报异常 这种属于公司没有按时年报。 根据规定,凡是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不管是否开业,不管是否独立核算,都需要在本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报。 2、地址异常 这种属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会不时发送信函或是致电注册地址上的联系方式,倘若没有人接纳企业的信件或电话,经核实确认企业不在该地址,则将认定为工商异常。 工商部门还会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核实状况,如发现根本就没有这个公司的门牌号,或者是虽然有门牌号,但是根本无此公司,那么也会直接将公司列入到经营异常名录上。 3、未按要求公示 工商部门会要求企业公示如股东或发起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行政处罚等信息,如果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公示,那么企业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从而被标记异常。 4、公示信息虚假 企业在公示公司信息时,故意隐秘企业真实情况,或是利用企业招摇撞骗,被工商部门查出来后,会被认定为工商异常名单。 如何解除公司异常: 具体来说,其主要是按照如下程序来操作: 1、查明导致狗公司经营异常的原因; 2、针对原因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补报年报并公示、修改年报并公示、变更地址; 3、向工商局提交解除经营异常的申请,并提供异常的原因及解除异常的理由说明; 4、提交解除经营异常的材料,并等待工商局审核; 5、领取解除异常的通知书。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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