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落户需办什么手续 |
释义 | 一、上海落户需办什么手续当公民持有关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登记时,一般需按以下程序来办理: (1)申请请需要填写迁户口申请书,办理人员需要审核公民申报迁出登记的有关材料和手续,问明迁往地址、迁出原因和迁出人数。对准予迁入证明和其他凭证材料齐全、有效,手续完备,符合迁出登记规定的,当场办理。如果手续及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应当补充完整相应的材料或手续,再进行办理,对于不符合迁出登记的人员不予办理,同时办理人员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 (2)迁户口程序中规定有:在迁出者常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中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对全户迁移的要收缴居民户口簿,并予以销毁。 (3)签发户口迁移证,交申报人核对。 (4)填写迁出登记表。 (5)收存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材料,存档备查。 (6)将注销后的常表按规定另册保存备查。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不迁或迁出后未落户又返回原居住地的,迁出地派出所在查明情况后,如果理由正当可凭原户口迁移证恢复申请人的常住户口,并收回迁移证附载原存根上,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原因,注销迁出登记。 (7)公民因故延期而使迁移证超过有效期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文明情况后,可补发新的迁移证,原证收回并附在原存根上作废。 (8)公民丢失迁移证的,迁出地派出所问明情况,要求公民写出书面申请、挂失后,可在证件有效期内补发新的迁移证,并在补发的迁移证的备注栏内注明补发的原因,然后,将公民的书面申请收回存档备查。 二、户口户籍是居民户口的法律赁证,没有履行户口登记的,就不能认定为有户口。198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由上所述可见,户口与户籍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人们常常把户口与户籍当作同等意义的词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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