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户口迁入政策? |
释义 | 一、办事条件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工作的对象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与外地所在地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六年以上),配偶、子女在沪,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3、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的职工,若离婚后独身三年以上,且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回沪。 4、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可允许外地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的,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或一对夫妻)回沪。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发的职工调动联系函、表; (2)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在沪家庭户口本或户籍资料(原件、复印件); (3)上海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提供单位上月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 (4)在沪入户地址房票本(原件、复印件)、户主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5)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子女户籍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复印件); (6)夫妻双方提交申请报告; (7)调动者为沪籍职工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从上海迁往外地的户籍资料证明; (8)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沪籍职工的证明等; (9)其他所需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 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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