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
释义 |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经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遗体火化后骨灰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安葬在公墓;       2.节地生态安葬;       3.自行存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销售点:       1.城市主干道两侧;       2.居民住宅小区;       3.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4.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法律依据:《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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