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一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组织、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掌握和分析社会稳定情况,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 (三)检查政法部门公正廉洁执法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具体办法。 (四)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协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平安建设措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六)组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排查化解矛盾隐患,指导、协调、推动政法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七)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防范处理邪教工作及对社会有害气功组织的处置工作。 (八)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市委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 (九)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协助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研究分析涉及政法工作的舆论情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信息,指导、协调政法综治维稳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一)指导乡镇(办事处)政法委员会、综治办、维稳办、防处邪教办的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十三)及时向市委反映政法工作的重大情况,办理市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