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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委书记有权力任命县委书记么
释义
    没有。县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任命,上一级市委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命权。县委书记的最终决定权是在省委,而不是地级市市委。县委书记之所以由省委任命,主要是由于其位置关键,处于上下协调、左右统筹的核心位置。
    地方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党的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是管方向。就是管住管好涉及全局和长远的社会经济目标、战略、规划和政策,管住管好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思想动态,确保工作紧紧围绕党领导下的科学发展的轴心和方向。具体的管理途径就是通过市委常委会和各个政权机关的党组把有关的重大决策集中上来并依法依规执行下去。对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的工作,要注意通过党组进行领导,使市委的领导作用渠道顺畅。
    二是管体制。就是协调各方理顺健全各种涉及全局的体制机制,消除影响科学发展的体制弊端和机制障碍,充分合理地发挥各个方面的内在活力、外向和力与相互制力。体制变动大多离不开党委的决策,需要书记多出点子,狠下决心。同时,上层建筑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因此要改革现有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繁荣,保障公平正义,满足人民需求。
    三是管干部。就是管好党员队伍特别是管好党员干部。关键是做好激励约束和考核任免,使职务的责任、风险与权力相称,尽快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和文明素质。要下力气完善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机制,用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评出政绩,使优者能上,劣者能下。通过组织赛马而不是领导相马比出优劣。努力建立能真正比出优劣的起点公平、规则公认、考评公开、裁判公正、结果公示的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要下力气做好职务责权的内在约束和外部制衡,使权力待遇背后的责任和风险相对应,使不作为、乱作为成为风险大、责任重、轻易不敢为之的行为。要高质量轮训和培训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大大提高有效领导科学发展的眼界、品位、能力和水平。
    四是管环境。科学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执政环境,只有拥有良好的执政环境,科学发展这棵树苗才能在我们这个社会里长成参天大树。因此,做好一把手应该做好上下左右的沟通协调工作,为科学发展营造最大外部支持和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五是管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党的宗旨。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宗旨,党政机关就要协调工作。市委书记要协调解决人大、政府、政协在工作中需要帮助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这是最基本的职责。只要是对人民有利,对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有利,各方都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市委书记都要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机制。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高度重视县委书记的选拔作用。县委书记的选拔作用应按程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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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