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八五普法规划的意见建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农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各类群体学法用法的方式方法;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公民法治素养的方法、渠道和工作举措;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方法路径;村(居)法律明白人培养思路;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普法工作路径及办法;新技术新媒体普法的发展路径;“智慧普法”实践研究探索;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的具体措施;推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措施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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