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策 |
释义 | 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金融消费者为本、立足长远,制定长效管理措施。一是常抓不懈,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国家保护消费者台法权益和金融法律法规政策、金融安全消费、科学消费知识以及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台法权益方面的服务措施、服务承诺等系列活动,并以多种形式营造氛围,扩大影响。二是及时、全面准确地告知消费者有关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信息。按照业务性质向金融消费者正确提示金融风险,尤其是准确、完整地揭示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并在所有营业网点准备好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材料,以备客户查询以及在醒目位置张贴金融风险提示公告。三是改进工作作风,建立集中受理投诉的机制和部门,改善处置条件,提高投诉快速反应能力及争端与纠纷的应对能力,组织专项查处,严厉查处重大侵权行为,提高结案率、移交率。 2、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金融消费维权的应有作用。自律组织要牵头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依法治行”与“诚信治行”紧密结合起来,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把道德自律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不作虚假宣传,不误导客户,不搞恶性竞争,不损人利己。切实转变观:念,积极吸收国外银行先进服务理念,把诚信融会于经营理念中,贯穿于业务发展中,植根于广大员工头脑中,真正树立客户第一的思想,让“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信条在经营中渗透和服务中表现。 3、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掌握金融新知识,走出金融知识盲区,对于金融产品、特别是新的金融创新产品一定要在充分了解比较的基础上再做出消费选择。提高理财能力,增强防范能力,做一个成熟、理性的金融消费者,在纷繁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商品面前,努力做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尽可能地避免步入金融消费误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4、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行为。银监系统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银行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纠正误导金融消费者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任何人,只要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从事不审慎、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严厉查处。 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的区别 金融消费是满足人们的一种需要,狭义的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不同之处在于: (1)金融消费概括地说是享有或占有金融服务,占有或享有金融服务的过程,也就是金融消费的过程。金融消费与金融服务结合在一起,没有时间、空间界限。而金融投资与享有或占有金融服务不完全结合在一起,金融服务在金融投资中起媒介作用,存在时间、空间界限。 (2)金融消费需要付出,不求得额外的回报,金融投资要求得到额外的回报,求得回报是行为的初衷。由于初衷不同,同一行为可以解释为金融消费,也可以解释为金融投资。比如向银行存款,如果这一行为的初衷是为了求得增值(吃利息).则是金融投资行为;如果这一行为的初衷是为了求得安全,则是金融消费。 (3)金融消费既能产生于自然人又能产生于法人,但不会产生于“经济人”。经济人追求效益最大化.它热衷于金融投资。但现实中,自然人和法人又可能是“经济人”,这样他们既有金融消费行为,也有金融投资行为。 (4)一般说来.金融消费不存在风险,而金融投资存在着风险。 (5)无论是金融消费还是金融投资,当事者的行为都要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契约关系,但二者的契约关系的性质不同:金融消费发生的契约关系是承诺提供服务与享有或占有服务的关系;金融投资发生的契约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以上五点区别表明:金融消费有别于金融投资,金融消费是社会成员实现金融需要,享有或占有金融服务的一种行为。从广义的金融消费来说,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似乎难以区分,因为一般地说购买金融商品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但这里也有一个理论界限,即购买的是一般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金融商品,还是特定的金融商品,银行提供的产品,其中一部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产品对于人们经济生活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因而购买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性质,如购买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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