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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释义
    

法律主观: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一、诉答程序及送达所谓诉答程序,是指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的程序。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可采取下列方式:1、传讯令状方式。几乎所有的涉及事实争议的民事诉讼,都必须通过传讯令状开始诉讼。有关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害侵权、信托等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争议均可通过传讯令状方式开始诉讼。2、原诉传票方式。该种方式仅在诉讼各方对案件事实没有或只有很少争议时适用。3、呈请书方式。以下申请必须以该种方式开始诉讼程序:(1)质疑选举结果案件;(2)公司破产或清盘案件;-3离婚、婚姻无效或司法分居案件;(4)原诉动议。普通法国家有关行政诉讼包括在民事诉讼中,该种方式适用于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司法复核的程序。原告以上述方式提起诉讼后,即应向法院缴付令状存档费用,之后将已填好的表格交回法院登记处,从而完成起诉的过程。原告起诉后,应当在14日内向被告送达,送达应当由原告律师以邮寄、当面递交、投入信箱方式送达给被告,如被告系法入,则送交或留置在其注册地址即可。送达后,原告律师应当向法院递交一份宣誓文书。在原告送达后的第14日内被告律师必须填写送达认收书,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辩,并在14日内将送达认收书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间送达送达认收书,原告可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被告在递交送达认收书期间届满后的14日内,还应当向法院递交抗辩书,抗辩书必须载明:被告反对原告起诉的理由,并可加入向原告提出的反诉。被告在上述期间未能提交抗辩书,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未能提交送达认收书。原告可在收到抗辩书的14日内向法庭呈交答复书并送达给被告,回复被告的抗辩书,答复书内可列出补充事实。二、证据发现程序完成上述诉讼文书的交换程序后,当事人双方均须告知对方各自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以清单列出,并准许对方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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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4: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