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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主观:
    


    如何申请北京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申请人的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三)申请轮候配租: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四)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可申请宿舍、单居或小套型;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可申请单居、小或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可申请中或大套型;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可申请中或大套型;(五)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法律客观: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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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