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子承兑汇票过了付款期限未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被追索人支付利息、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一、票据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1、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 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2、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①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②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③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