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