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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兵体检内科规定有哪些?
释义
    1、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2、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3、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4、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5、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6、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7、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8、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9、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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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