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兵体检要求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当兵体检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如下:一,身高方面有严格的要求。二,学历方面必须是初中及初中以上的学历。三,一些影响外貌和骨骼方面的疾病如:白癜风,血管瘤,骨折等疾病。必须要痊愈且不再复发后才可以当兵。四,内科方面,一些有主要脏器手术史的人员不予通过。五,一些有传染性疾病且没有痊愈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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