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的顺序及解析 |
释义 | 人民法院判决文件应以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准确引用并完整说明文件名称和条款编号。多个文件引用时,按照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解释、司法解释的顺序。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的引用规则略有不同,但都应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除规定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经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并作为判决依据。如引用文件与《立法法》等有冲突,需提交有权决定机关决定有效性。 法律分析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件应当以法律,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判决依据。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条款编号。如需引用具体条款,应引用整篇文章。 第二条多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并列引用的,引用顺序为: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解释、司法解释。如果同时引用两个以上的法律,则应首先引用基本法律,然后再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参照法律、法律的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是指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应当适用的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是指法律、法律的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解释,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经审查认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如确需引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与《立法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有冲突,不能选择适用的,应当提交依法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确定裁判文书中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结语 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准确引用法律、法律的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的引用顺序进行引用。如遇到与相关规定冲突的情况,应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解决,不得自行确定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