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如果要申请网上开庭,可以向起诉的法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如果有有管辖权的法院具备网上开庭的条件,根据国家疫情防控的需要,会同意当事人网上开庭的申请。一般而言,诉讼参与人如果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受到医学观察,或者遇到因为疫情防控而导致的交通封闭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或者网上开庭。各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具备网上开庭条件的,一律采用网上方式开庭。具备网上开庭条件的法院,收到网上开庭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参与人变更开庭方式或传票告知确定的开庭时间及方式,并明确网上开庭相关事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的,互联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在线上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在线上进行质证、证据交换等工作。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拓展资料: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