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法 第3条明确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 普通合伙人 。”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 普通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 有限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