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法提起公诉的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和平涉嫌受贿一案,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9日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邹和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