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光权被侵犯了怎么办 |
释义 | 从维权的主体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行为的判断,是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容忍的标准,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与损害赔偿。 采光权受侵犯可以先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就起诉或者直接提起侵权损害诉讼。 一、申请排除妨害的条件 申请排除妨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二)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情况。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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