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无责:1.债权转让 2.债务部分转让 3.合同加重未同意 4.被骗或胁迫 5.超过保证期 6.债务人破产未通知保证人 7.保证期过后未提起诉讼或要求保证责任。下列情况下担保人无责: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债权或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保证人无责。 二、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但保证人仅对未经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加重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四、保证人被骗或被胁迫提供担保时,无责。 五、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无责。 六、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未申报债权或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无法预先行使追偿权时,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七、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过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责。《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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