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被债务人欺诈 |
释义 | 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债务人诈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诈骗保证人的,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债权人诈骗保证人的,也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一般来说,债权人参与欺诈的,保证人的责任可以免除。债权人不参与欺诈的,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一、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5、主合同无效的。 二、如何免除连带担保责任 (一)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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