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保 证人 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1、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 强制执行 ,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按法律规定, 担保人 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法律规定:担保人偿还全部 债务 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要求借款人归还担保人承担的全部债务。这也是法律设立担保人制度的意义所在。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