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为人通过公共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贬损他人名誉的,其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被侵权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收集好侵权有关证据(如:侮辱、谩骂、贬损他人名誉有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或聊天记录等有效电子数据证据)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处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侵权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为人虚构事实等方式,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其行为可能构成诬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