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便利构成侵权吗 |
释义 | 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便利是否构成侵权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对竞争的一方造成相关损失,就算是侵权行为; 2、对竞争的一方没有造成相关损失,就不算是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1、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 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希望大家能公平竞争不要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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