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为了吸收合并而吸收其他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合并公司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此外,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