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流押和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 流押和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有: 1.让与担保虽非相关法规定的有名担保,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该类型担保方式,且其亦属在法理以及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确认的非典型担保。故在让与 担保合同 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依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相区分原则,应予承认设立让与担保的 合同效力 ; 2.流质条款,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让与担保的生效要件 让与担保的生效要件有: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三、法律上流押为什么无效 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 抵押权 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