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完善融资租赁交易双方会计处理的建议
释义
    (一)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资本化
    租赁准则对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一方面要求承租人将租赁资产视同自有资产管理,采用与自有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并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中,另一方面,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直接计入费用账户,从当期损益中扣除,这种处理差异导致在理论上出现矛盾。笔者认为,由该租赁资产而“衍生”出来的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也应计入与折旧相同的账户中。如果承租人将其用于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计入费用账户,直接全额从当期损益中扣除;如果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用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计入成本类账户。
    (二)以重要性原则为基础确认初始直接费用
    租赁准则对初始直接费用的规定,导致出租人虚增了资产与利润,少计了费用。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在洽谈和安排租赁时,通常会发生佣金和律师费等初始直接费用。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是为取得财务收益而发生的,因而可立即确认为费用或在租赁期与该收益配比。”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参照重要性原则,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小、对融资收益影响不大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对融资收益影响较大时,在租赁期内按租金收益比例分摊,与该收益配比。
    (三)对未担保余值的变动采用未来适应法
    鉴于未担保余值的变动属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对其变动采用未来适应法处理。具体操作为:未担保余值变动后,出租人根据变动后的未担保余值、当前的租赁投资净额、剩余租赁年限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据此确认以后各租赁期的融资收入,对租赁投资净额不做调整。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6 12: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