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如何处理?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由出租人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取回相应租赁物品以及追回欠交租金,逾期不执行就强制执行,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往往出现在中金融关系中,进口器材、机械、物品的租赁是很大的一部分,中国往往是承租人,国外是出租人,在这方面双方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因此需要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署,维护双方共同权益,有效解决纠纷,促进司法保护。 1、利用科技手段破解“执行难”,为租赁设备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开展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固定资产不固定”,这些设备都是动产,一旦发生风险,出租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到自己的设备,并将其置于自身控制范围。卫星定位装置在破解“执行难”方面不可或缺。 2、为了保证诉讼成功,在租赁合同中,德益齐公司充分利用了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商的三方机制,最大限度地使风险责任与出租人相分离,使承租人提不出任何需要出租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3、在三方模式仍难以保证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租赁公司甚至不惜引入第四方参与。如为了防止机械设备出现意外事故,租赁公司引入保险公司为设备进行承保;为了防止承租人恶意欠租,隐匿机械设备,在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 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谁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同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具体要求购买租赁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设备的购买并不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而是由承租人指定和选择,租赁物使用性能的好坏与出租人无关,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关于这一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条款。但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即使当事人之间有上述特约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已经具备了责任基础。但是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介绍、推荐出卖人和租赁物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选择决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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